病人权利研讨会上的特殊“病人”
12月14日,我应“病人权利项目”组邀请,参加了“病人权利研讨会”。
与会人员,除了主办方和律师都是患者。其中有两个“患者”,给我的印象特别深,一个是河南的江女士,另一个是广东的邹女士。
江女士被担任法官的丈夫暴力虐待后,多次向上级法院领导反映,在得不到处理情况下,就经常去上访。她的上访,令有关部门非常“头痛”。
为此,当地市委办公室针对她上访行为下了一个文件,认为在“必要的时候可以给她做精神病鉴定”。在他们的眼中,她不断上访行为属于精神病态,如鉴定是精神病人就可送去强行治疗,也就可防止她再去上访了。
接到市委办公室文件后,江女士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强行送她去做了精神病鉴定。鉴定结论为“偏执型精神病”。江女士被迫进入精神病医院接受强治治疗。
江女士“病愈”出院后,找媒体曝光自己的不幸遭遇,还起诉了主管单位和精神病医院。官司历经艰辛,最后算是胜了,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谦,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。
江女士说,精神抚慰金至今没有得到执行,那份赔礼道歉声明,由于刊登在报纸广告版的角落里,自己一直没有看到,法院也没有给她刊登道歉声明书的报纸。事后,经过多次投诉,他们才给了一份报纸。
与河南江女士不同的是,广东邹女士则是因家庭财产纠纷,被自己的兄长和母亲强行送进了精神病院治疗。邹女士离婚后,一直独居且有几十万财产。按她所说,自己的亲人为了侵吞财产,就以她有精神病为由,花钱买通了精神病医院的医师,给做了精神病鉴定,鉴定有精神病后,被强行送入精神病院治疗。她说,自己在精神病院接受了几个多的治疗才出院。后来想起诉精神病医院和自己亲人,可经过多方面权衡,还是暂时放弃了。
听了她们的诉说,我对这两个案例进行了点评。
我说,江女士与邹女士的遭遇,其实与病人权利保护无关。因为你们不是病人,让没有精神病的人接受药物治疗,这种行为侵犯了人格尊严权,也侵犯了身体健康权。
江女士可以起诉主管部门,还可以起诉精神病院,将他们作为共同被告,要求他们赔礼道歉,赔偿被强行治疗期间的误工费损失,赔偿精神损失费。邹女士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,起诉家人和精神病医院,提出相同的赔偿。
江女士问我,文件是由市委办公室下发的,能不能起诉该党委部门?我解释说,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,你无法提起诉讼状告他们。理由是,这是党委部门,不是行政机关,你不能提起行政诉讼。再者,这份文件是说“在必要的时候给你做精神病鉴定”,这是一个指导性意见,决定权在主管部门。将你送去做精神病鉴定的也是主管部门,具体侵权行为是主管部门实施,而不是市委办公室。你当年提起民事诉讼时,没有将市委办公室列为共同被告,在这场民事官司了结后,再就此事提起诉讼,有违“一事不二理”规定。
江女士告诉我,当年起诉时将他们列为共同被告了,但法院不同意。我说,从法律上来看,可以将他们列为共同被告,但法院会考虑各种因素,最终结果还是判具体侵权的主管部门承担责任。
江女士说,这份文件是后来才知道的,自己很气愤,一直在想办法要告市委办公室。我说,目前的唯一办好,只能是向上级党委部门投诉了。
江女士和邹女士的遭遇,令人心酸和同情。这种践踏人权行为,更使人感到气愤。
将上访人员送去做精神病鉴定,这种侵犯人权的事,我可不是第一次听到了。为了阻止他人的上访,使用这种卑鄙手段,那还有法律与人权可言了?
被亲人送去做精神病鉴定,北京曾也曾发生过这样的事,为此还打了官司。“本是同根生,相煎何太急”,这真是“人心不古,世风日下”呀!
在这两场悲剧中,精神病医院扮演了一个很不光彩角色,成了害人者的帮凶。精神病鉴定有一整套严格程序,但是在行政权力干涉下,在金钱诱惑下,就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,胡乱做鉴定,将好人鉴定为病人,他们除了要受到道德谴责外,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,后果严重则应追究刑事责任。
(作者: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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